離婚十大要件 有哪些??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雖然本國民法對於離婚有明確的規範,但告訴人則負有舉證之義務,如無法一次完整取得合法有效之證據,不但無法成功獲得離婚判決,更會增加日後證據取得之困難,要如何一次完整取得合法有效之證據?單靠自己一力或親友之幫忙,著實不易順利完成,唯有藉由合法專業徵信公司協助,才能順利完成,但要如何選擇有經驗與能力之專業徵信社協助?則是考驗您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