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與注意事項有哪些?
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兩造雙方達成協議,備妥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離婚書至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但如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即可。
在雙方要擬定離婚協議書前,務必諮詢或委託專業處理婚姻事務之律師,針對彼此的財產、小孩監護權、探視權…等協議,提供法律上之建議並於離婚協議書內清楚載明,雙方的權益與義務,除了保護自己也保障對方,避免日後有不必要之爭議,千萬別為節省律師費用或一時的心軟,而自行簽立離婚協議書,屆時想要後悔或修改,皆為時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