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徵信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以讓民眾在選擇徵信業者時提供更多安全優良的徵信相關訊息
及選擇的權利和各類問題的諮詢以免受騙上當,同時也扶助社會上的弱勢團體提供相關諮詢和協助,來達成促進家庭
和諧及社會繁榮的願景,故成立本會,讓需要委託的民眾可以安心、放心的選擇徵信業者。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左:(同2條)
一、保護消費者權利,維護公司交易。
二、提供相關徵信有關事務及法律諮詢。
三、提昇徵信業者素質,促進同業平等締造合理市場。
四、辦理各項座談會、研討會等及各項公益活動回饋社會及扶助弱勢團體。
五、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一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正式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
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
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
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次: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理事七人、監事二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擇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次: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報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理 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舉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
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度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篇機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