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分一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正式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
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參加本會一切活動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含死亡)。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